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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傳喚 | 1.傳喚需經負責人批準
2.原則上使用傳喚證傳喚;現場發現違法行為可以口頭傳喚,但必須出示工作證件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
詢問 | 1.原則上不得超過8小時;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24小時
2.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3.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4.對違法人員經傳喚后在公安機關詢問;對被害人和證人可以在單位、住所或公安機關詢問 |
檢查 | 1.人數要求:不得少于2人
2.證件要求:原則上應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都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對象要求: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 |
扣押 | 1.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財產及受害人財產
2.不得扣押與違法活動無關的財物 |
決定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須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
送達 | 1.當場宣告的,當場送達;無法當場宣告的,2日內送達
2.決定給予拘留的還應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3.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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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規則
1.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
2.從輕、減輕: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
3.不處罰:①精神病人②不滿14周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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