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的腳步越來越近了,你的行政法是否都復習好了呢?如果感到知識凌亂,缺少框架,快來聽聽黃文濤老師的精彩梳理吧!
11.【級別管轄】 | 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國務院部門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
12.【地域管轄】 | 一般的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
13.【舉證責任】 | 被告:承擔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14.【復議維持】 | 審理對象:原行政行為和復議維持決定的合法性。 |
15.【審理對象】 | 一審: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
16.【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 自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但法律規定超過60日的除外。 |
17.【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18.【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形式】 | 若行政行為合法,則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19.【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形式】 | 一、原審裁判合法,二審應當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判; |
20.【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對于財產的賠償方式,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則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則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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