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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原告
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注意:
1. 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或成為管理一方時,不具有原告資格。
2.原告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要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受到侵害,而行政行為是否實際上違法、合法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不是起訴的前提。
3.原告必須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即承擔該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行政訴訟原告既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包括行政行為的相關人。想知道行政相關人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如何判斷嗎?快來聽聽黃文濤老師的精彩講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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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被告
行政行為主體 | 行政訴訟被告 |
普通行政機關 | 該行政機關 |
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 被授權的組織 |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作出委托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 | 派出機關 |
被撤銷或變更職權的行政機關 | 1.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臨時組建的機構 | 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 |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多個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為第三人) |
經批準的行政行為 |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 |
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 1.以所屬機關的名義:以所屬機關為被告 |
房屋征收補償 | 1.市、縣級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作出行政行為,以房屋征收部門作為被告 |
經過復議后再起訴如何確定被告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行政法的重難點內容,也是法考高頻考點。黃文濤老師精編表格,全面歸納總結,一看就懂,一學就會>>
【牛刀小試】
1、甲、乙、丙三人系同村農民,村里重新調整土地以后,三人均主張自己對某塊土地有承包權。爭議發生后,三人互不相讓,發展到相互毆打以致毀壞對方的房屋和家具。鄉人民政府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員到該村進行調查。后作出了該塊土地的承包權歸甲所有的處理決定。乙、丙均對鄉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甲、乙、丙三人訴訟地位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因為乙和丙雖均主張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但是他們卻分別認為該塊土地的承包權歸自己所有,因而后起訴的人應作為第三人,先起訴的則作為原告
B.甲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C.乙和丙是共同原告
D.因為乙和丙雖均主張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但是他們卻分別認為該塊土地的承包權歸自己所有,因此法院可以就乙和丙的起訴分別立案審理,甲在兩個訴訟中可以分別作為第三人
參考解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乙和丙因為同一行政行為起訴至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作為共同原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甲和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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