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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 | 管轄普通行政訴訟案件 |
中級法院 | 1.以縣級以上政府和國務院部門為被告的案件 |
復議維持 | 復議機關和原機關作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確定級別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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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
原則 | 由被告(最初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
例外 | 1.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案件,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
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是行政法的重要考點。考生們在做題時對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往往容易產生混淆。想知道行政法管轄的正確解題步驟嗎?快來聽聽黃文濤老師的“兩步法”吧>>
【牛刀小試】
1、某省甲市南區人民政府為改造舊城建設,成立一公司負責舊房拆除。郭某因與該公司達不成協議而拒不搬遷。南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其住房強制拆遷。郭某對強制拆遷行為不服向南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個月未得到南區人民法院答復。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
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D.因此案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南區人民法院不予答復是正確的
參考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3款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故選項A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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