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委員會的性質、組織設置和主要職能
居民委員會的性質、組織設置和主要職能 |
居委會性質和特點 | 1、群眾性
居民委員會既不是政權組織,也不是基層政府的派出機構,而是群眾性組織。
2、自治性
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在基層黨組織領導和基層政府派出機關指導下擁有一定自主權和自決權。
3、地域性
居民委員會是地域性群眾組織,根據居住狀況、人口多少,便于群眾原則設立的。 |
居委會的組織設置 | 1、社區居委會的設置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
2、加快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社區居委會組建工作;
3、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此之前應成立居民小組或由相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實現對社區居民的管理。 |
居委會的工作人員 |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為會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9人組成。 |
居委會主要職能 | 1、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
2、依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排除機關開展工作;
3、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 |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內容
居民自治的基本內容 |
民主選舉 | 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方式:
1、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選舉產生,即“直接選舉”。
2、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
3、根據居民意見,可以由每個小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生。
4、選舉辦法和選舉程序相關要求:
(1)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2)年滿18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依法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推選產生的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4)認真做好選民登記工作
(5)候選人由居民提名產生,其人數多于應選人數。 |
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 1、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2、居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既可以由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參加,還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2-3人參加。不管哪種形式,居民會議的選舉代表過半數出現,才能舉行。
3、有1/5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
三、現在開始做
1、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 ),應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
A.35%
B.40%
C.45%
D.50%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考點:居民委員會的組織設置。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
2、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方式有()
A、由本居住地區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
B、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選舉產生
C、由本居住地區半數以上的居民和駐社區單位代表選舉產生
D、根據居民意見,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E、根據居民意見,由每個居民小組和業主委員會推舉代表選舉產生
參考答案:ABD
參考解析:《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了民主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具體方式:一是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選舉產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直接選舉”;二是可以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三是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