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龍華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社會工作服務質量,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水平的若干措施》,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更好發揮社會工作在基本社會服務和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助推龍華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在社會工作服務站(點)、社區居委會及社會工作服務項目中以社會工作者身份全職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工作行政或研究的專業人才(以下簡稱“社工人才”)。不包括在龍華區機關事業單位從事行政工作的社工人才。
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需在區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三條 社工人才專項扶持分為引進扶持和培育扶持。專項扶持工作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區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在總量控制、優中擇優的前提下,堅持品德、業績、能力并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龍華區經濟發展需要,區民政局制定年度社工人才發展計劃確定扶持規模,采取評審認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引進扶持
第五條高層次社工人才包括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社會工作菁英人才和社會工作骨干人才三類。
第六條 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評審認定為社會工作領軍人才:
(一)取得全日制普通博士學位研究生(社會工作方向),且持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近5年開展直接服務案例工作,完成不少于100個直接服務案例。
(二)深圳市社會工作者中級督導,且持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近5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工作,完成不少于375小時的督導時間。
第七條 經評審認定為社會工作領軍人才,并承諾在龍華區全職從事社會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期內享受綜合保障標準如下:
(一)最高可給予50萬元的獎勵補貼。每個任期年度可申請發放一次,分別發放獎勵補貼總額的20%、30%、50%。
(二)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安居政策,可申請免租入住面積標準不超過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八條 年齡不超過50周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評審認定為社會工作菁英人才:
(一)持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近5年開展直接服務案例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工作,完成不少于100個直接服務案例和不少于375小時的督導時間。
(二)取得全日制普通博士學位研究生(社會工作方向),且持有社會工作師(中級)職業資格證書。近3年開展直接服務案例工作,完成不少于30個直接服務案例。
(三)深圳市社會工作者中級督導。具有8年及以上的社會工作專業督導經驗,近3年督導時間不少于225小時。
第九條 經評審認定為社會工作菁英人才,并承諾在龍華區全職從事社會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期內享受綜合保障標準如下:
(一)最高可給予30萬元的獎勵補貼。每個任期年度可申請發放一次,分別發放獎勵補貼總額的20%、30%、50%。
(二)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安居政策,可申請免租入住面積標準不超過7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十條 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評審認定為社會工作骨干人才:
(一)獲得社會工作師(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后,全職從事社會工作滿5年。
(二)取得全日制普通碩士學位研究生(社會工作專業),且獲得社會工作師(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后,全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第十一條 經評審認定為社會工作骨干人才,并承諾在龍華區全職從事社會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期內享受綜合保障標準如下:
(一)最高可給予10萬元的獎勵補貼。每個任期年度可申請發放一次,分別發放獎勵補貼總額的20%、30%、50%。
(二)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安居政策,可申請免租入住面積標準不超過5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二條 基層服務資助。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后,在龍華區連續全職從事社會工作達到相應年限,經評審,按照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滿2年給予5000元/人/年、社會工作師(中級)滿2年給予1萬元/人/年、社會工作師(中級)滿5年給予2萬元/人/年、高級社會工作師給予3萬元/人/年的標準資助。
上述基層服務資助同一檔次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專業研究資助。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或行業內知名刊物上發表屬于龍華區社會工作領域的專業論文、課題報告、優秀案例等研究成果。經評審,按國家級5000元/篇、省級3000元/篇、市級2000元/篇的標準,給予作者(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一次性研究經費資助。
第十四條 龍華區社會工作室開辦經費扶持。依托社會工作樞紐型組織,引進在粵港澳地區社會工作領域有較高影響力的杰出代表,在龍華區成立社會工作室,開展社會工作人才交流,經評審,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經費扶持。
第十五條 行業扶持。開展優秀社工、優秀社工團隊、優秀社工服務項目等評選活動,并對每個獲選獎項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專業培訓扶持。開展社工人才培訓、職業資格考試輔導,扶持標準按有關培訓經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龍華區高層次社工人才任期為36個月,申請人自被聘任之日起,可申請享受綜合保障待遇,每年度僅限申請一次。任期內入選社會工作類市級及以上人才計劃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人才政策待遇;從龍華區離職的,剩余補貼不予發放,已入住的免租住房按規定及時退回。龍華區人才政策中同一性質的待遇,按照從優從高的原則申請,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八 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申請基層服務資助的社工人才須報送包含年度工作情況、年度考核等內容的年度報告,其中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享受該年度基層服務資助。年度報告由所屬單位向區民政局提交。
第十九條 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區民政局對高層次社工人才的工作情況、業績貢獻、創新成就、工作關系等內容進行年度考核評價或不定期考察。
第二十條 社工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為龍華區高層次社工人才。任期內的龍華區高層次社工人才則撤銷資格,終止綜合保障待遇;社工人才已享受的扶持待遇視情況追回;情節嚴重的,列入征信記錄,并通報相關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期間或者處以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所屬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五)申請材料、資格、業績、服務年限、工作成果等弄虛作假。
(六)考核評價或考察不合格。
(七)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所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中止其申請認定扶持待遇資格,待相應情況解除后方可申請:
(一)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二)因違法違規被立案處理期間。
(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之日起一年內。
(四)其他應當中止其申請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待遇是社工人才享有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干預或侵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深圳市龍華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專項扶持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對申請、審批等流程進行具體規定。除第十五條、十六條外,龍華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專項扶持資金從龍華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五條、十六條所需資金從民政部門年度預算經費中列支,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條 在龍華區全職從事社會工作的日期計算以簽訂有效勞動(聘用)合同(附社保證明)為依據,合同起止時間與社保證明沖突的,以社保證明為準。在龍華區全職從事社會工作期間,中斷1個月及以上不計為“連續”服務年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所屬單位”,是指與申請人簽訂有效勞動(聘用)合同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服務案例情況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龍華區其他社工人才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區兩級相關政策有新調整時,本辦法可視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洱埲A新區社工專業人才專項扶持實施細則(修訂稿)》(深龍華社〔2016〕6號)和《龍華新區社工人才發展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深龍華社〔2016〕3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原辦法已申請的扶持事項,按照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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