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社區矯正對象李某,男,25歲,未婚,初中畢業,出獄后與父母同住。李某認為錢是萬能的,能夠改變一切,他一直夢想一夜暴富,所以對于收入較低的工作崗位不屑一顧。他從不主動了解就業市場的需求,加上學歷較低,所以一直待業在家,每日無所事事。
新入職的社會工作者小王認為,李某目前的狀況主要由待業所致,只要替他找到工作問題就全部解決了。于是,小王想方設法尋找就業信息,多次向李某提供就業崗位,但一直沒有成功。因此,小王十分沮喪、困惑。
問題:
1.本案例中社會工作者小王的服務目標與矯正對象李某的需要存在什么偏差?
2.對社會工作者小王的服務目標可以作岀哪些具體的修改?
1.本案例中社會工作者小王的服務目標與矯正對象李某的需要存在偏差。按照社會工作通用過程模式,制訂服務計劃時的目的和目標要經過雙方的協商,可以由社會工作者根據服務對象的情況提出目的和目標,然后與服務對象逐條討論,最終確定。但是本案例中社會工作者小王認為解決服務對象待業是主要目標,而李某認為錢是萬能的,能夠改變一切,他一直夢想一夜暴富,所以對于收入較低的工作崗位不屑一顧。社會工作者小王設定的服務目標與李某的就業目標不一致,服務目標存在簡單歸因。
2.對社會工作者小王制定的服務目標,建議修改如下:
(1)幫助李某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不能好高鷲遠,要腳踏實地。
(2)幫助李某多了解勞動力市場的新動向、新需求,鼓勵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和指導,提高就業競爭力,努力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
(3)李某已經25歲了,卻還依靠父母生活,社會工作者小王可以從李某父母方面入手,依靠其家庭來督促李某盡快就業,從而為下一步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