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職業道德考試題及答案(3)
三、案例分析
1、小學生武某上課時,起立回答問題,后排的同學陳某用腳將武某的椅子移開,結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當時身體沒有任何異樣,老師也只批評了陳某幾句,就繼續上課。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腳發麻,后來發展為沒辦法正常坐著上課。父母將她送往醫院診斷,經檢查為尾椎受挫傷,導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長期治療。對這起事故,誰應該擔負責任?
學生陳某負主要責任,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學校負有管理失職責任,負次要責任,應進行相應賠償。
2、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歲少年搶劫一案前,將開庭時間、地點、被告人姓名等進行公告并允許公民旁聽。這種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不符合。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3、小學生張某因為沒有按時完成作業,被任課老師罰站一節課,老師這樣做可以嗎?
不可以,學校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4、兩名中學生星期天在居民區空地上踢足球,在爭球時,不慎將球踢到鄰居陽臺上,不僅造成陽臺玻璃破碎,而且使陽臺一名兒童被玻璃劃傷。問:鄰居財產損失及人身被傷害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由兩名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5、某電視臺在新聞節目中這樣報道:今天上午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入室盜竊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學初三年級學生李××、趙××并將2人接受警察訊問的正面圖像一同播放。電視新聞這樣報道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預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6、某中學高一年級2名學生因盜竊一輛摩托車而被刑事拘留,學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這2名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學校的處分決定正確嗎?
不正確,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7、小明(13歲)在父母離婚后,跟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對小明仍有教育義務嗎?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8、初二學生郭某偷了同學的飯菜票被發現,在以后的學校、班級活動中,郭某雖有心參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門外,郭某數學成績是班級的,省是數學競賽,郭某報名參加,且取得全校選拔賽名,但學校以郭某有過偷竊的不良行為,不讓郭某代表學校參加競賽。請問學校的做法合法嗎?為什么?
不合法。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不得歧視。
9、小芳的家住在農村,在村里的小學上五年級。一天,爸爸突然對她說:明天你不要去上學了,到小賣部給你媽幫忙吧,你媽一個人忙不過來。小芳聽了后,傷心地哭了。她想念書,她舍不得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們。但是,她又不能不聽爸爸的話,只好不去學校讀書了。老師了解到小芳的情況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勸他讓小芳繼續上學。小芳爸爸說: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讀書多了也沒什么用,還不如讓她在家里干點活呢。再說了小芳是我的女兒,讓不讓她上學得由我說了算。請問:小芳爸爸的說法對嗎?小芳的爸爸都違反了哪些規定?
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讓孩子上學接受教育是法律規定的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歧視女孩。小芳的爸爸讓小芳中途輟學的行為是違法的。聽了老師的話應當讓小芳趕快回到學校繼續讀書。如果不改正的話,當地政府應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他送小芳返回學校上學。另外,為保護兒童受教育權利,國家還禁止工廠、商店、個體戶等雇用不滿16周歲的兒童。
10、王力是一個15歲的初中生,她總覺得自己不是讀書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館去打工賺錢,可是,她又聽別人說,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許被雇用的。請問,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為什么?
后一觀點是正確的。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3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所以,王力還暫時不能去打工。如果她還沒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那么她就應該繼續她的學校生活;如果她已經完成了九年義務教育,并且不想繼續升學,那么,她可以參加一些國家和社會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為年滿16周歲以后的就業做準備。
11、濤濤愛淘氣,經常在課堂上說話、做小動作,有時還不完成作業。一天,他又在課上說話、做鬼臉,被班主任老師發現了。老師非常生氣,對濤濤說:你的課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長找來,什么時候你爸爸來了,你再來上課。濤濤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著。這時,正好校長路過,問清了原因后,把濤濤送回教室。事后,校長把濤濤的班主任老師找去,提出了批評。請回答:你認為校長批評的對嗎?班主任和濤濤同學應該怎樣做呢?
對。學校是少年兒童受教育的地方,為了保護中小學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法律還專門規定了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隨便開除學生。教育和幫助有缺點的學生是學校和老師的責任,學校、老師應當對學習有困難、品行有缺點的學生給予的關心和幫助,使他們改正錯誤、健康成長。
這位班主任應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經過的教育,濤濤也應當認識到自己僅違反了學校紀律,而且在課堂上隨便說話,也影響了別的同學聽,實際上侵犯了其他同學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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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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