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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 教育法律法規
——教育行政復議
一、教育行政復議概述
1.教育行政復議的概念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受理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
2.教育行政復議的特征
(1)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是教育行政復議的前提
(2)教育行政復議是以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開始的
(3)教育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相對人所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二、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與管轄
1.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教育管理相對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請教育行政復議:
(1)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3)對不作為違法的
(4)對違法設定義務不服的
(5)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教育行政復議的管轄
教育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不同層級的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管轄
(2)特定管轄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教育行政機關管轄
三、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
一般說來,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由以下幾個環節組成:
1.申請
2.受理
3.審理
4.決定
5.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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