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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 教育法律法規
——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應承擔:
(一)遵紀守法
(二)教師履行教育教學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愛護尊重學生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六)提高業務水平
具體如下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簡稱“遵紀守法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簡稱“教育教學義務”。教育教學工作時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實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簡稱“思想教育義務”。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工作內容方面的全面規范。《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簡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簡稱“保護學生權益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更負有此項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簡稱“提高自身水平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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