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心理學不但要研究兒童心理發展的一般規律或基本規律,而且要研究在不同發展階段上的具體規律,這些具體規律是通過兒童各年齡階段的心理特征表現出來的。
兒童心理年齡特征是客觀存在的。例如,兩三歲的兒童情感是易變的,自我控制力是較差的,因而很容易破涕為笑,轉怒為喜。又如,有經驗的小學一年級教師把兒童初入學時在課堂中可能產生的各種表現(如坐不住、下位子、說話、注意力不易集中且不持久等)理解為這一時期的特征,并且善于根據這種客觀存在的特征而采取正確的措施。但是在一個沒有經驗的教師,則往往引起厭煩、急躁的情緒,以致把事情越弄越糟。在教學觀察中可以發現:雖然同是小學時期的兒童,低年級和高年級也是不一樣的。低年級兒童還跟學前兒童有某些共同之處,思維帶有很大的具體性,有意注意還不很發展,因而在一堂課中往往運用著不同的作業形式,更多地注意直觀性,而對高年級兒童就不需要這樣做了。
關于兒童心理發展的年齡特征,我們作以下理解。
第一,兒童心理年齡特征是兒童心理發展的各個年齡階段中所形成起來的一般特征、典型特征或本質特征。它是和年齡有聯系的(因為年齡是時間的標志,一切發展都是和時間相聯系的),但不是由年齡決定的。同時,它是從許多個別兒童的心理特征概括出來的,它只能代表某一年齡階段兒童心理發展的一般趨勢,而不能代表這一年齡階段所有兒童的個別特征。
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兒童年齡既是相對穩定的,同時又是可以隨著社會生活和教育條件的改變而有一定程度的改變的。這是因為:一方面,年齡特征是受許多比較穩定的因素支配的,例如兒童腦的結構和機能的發展是有一定過程的,知識本身的深淺也是有一定順序的,這就決定了兒童心理發展在一定時期或階段內不可能沒有一定的、不能突破的限度;另一方面,年齡特征又是可以隨著社會生活和教育條件的變化而有一定的變化的(當然,也不是毫無限制的),例如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條件下,一年級兒童的識字量,可以比以前多一些,算術程度也可以適當提高一些,兒童個性品質的發展方面也是如此。
第三,教育的目的方向是由社會決定的,而不是由年齡特征決定的。但在教育的目的方向決定了以后,就不能不考慮:教材如何安排就能使兒童既容易接受,又學得更好更快;創設什么條件,采取什么方法,就更適合于兒童發展的特點。……要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就不能不認識和運用兒童心理年齡特征的規律。
在教育中運用兒童心理年齡特征的規律,必須同時兼顧:(1)積極發展兒童的能力;(2)不使負擔過重。資產階級教育家和心理學家把兒童心理年齡特征看成是固定不變的,限制了兒童的發展,這是片面的、錯誤的,我們反對這種觀點。積極發展兒童能力的同時,也要注意不使兒童負擔過重,不超越他們力所能及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