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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 教育法律法規
——教師的義務【攻克本章節90%考點>>】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應承擔: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業務水平六項基本義務。
一、遵紀守法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
二、教師履行教育教學義務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四、愛護尊重學生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于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
六、提高業務水平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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