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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 教育法律法規
——教師的權利【攻克本章節90%考點>>】
《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有六項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范圍內的具體體現。《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五、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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