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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 教育法律法規
——受教育權【攻克本章節90%考點>>】
根據《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以下五項權利,分別簡稱為: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
一、參加教育教學權
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簡稱“參加教育教學權”。
二、獲得經濟資助權
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簡稱“獲得經濟資助權”。
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國家已經明確不收學費、雜費,并且由國家財政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新《義務教育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有獲得國家經濟幫助的權利。
三、獲得學業證書權
獲得學業證書權是指學生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四、申訴起訴權
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簡稱“申訴起訴權”。
五、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是指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并接受法律規定年限的教育,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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