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遞延資產價值的確定
主要是開辦費的計價問題。開辦費是指在籌建期間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未計入固定資產的其他各項費用,如籌建期間的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旅差費、生產職工培訓費、利息支出等。
(1)開辦費的計價。籌建期間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未計入固定資產的其他各項費用,如建設單位經費,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旅差費、印刷費、生產職工培訓費、樣品樣機購置費、農業開荒費、注冊登記費等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按照新財務制度規定,除了籌建期間不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凈損失外,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攤入管理費用中。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的計價。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效用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改裝、翻修、改建等支出。應在租賃有效期限內按用途(生產用,管理用)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中。
(五)其他資產計價。主要以實際入賬價值核算。
關于新增資產的劃分與核定,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1.理解各類資產的概念及劃分原則,搞清它們之間的區別,特別是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流動資產與遞延資產的區別。
2.明確增加固定資產的其他費用的分攤方法。
3.領會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特別是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理解對通過行政劃撥(無償獲取)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無形資產人賬,只有在將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使用,并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以將其計入無形資產。
第三節 保修費用的處理
一、保修期限
保費用是指對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所發生的維修、返工等各項費用支出。 按照國務院頒布的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保修費用的處理
1.勘察、設計原因造成保修費用的處理。勘察、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或處理。按新的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人應當繼續完成勘察、設計,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2.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無償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如果在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內,施工單位未到現場保修,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修理,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設備、材料、構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因設備、建筑材料、構配件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至于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與設備、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或部門之間的經濟責任,應按其設備、材料、構配件的采購供應合同處理。
4.用戶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因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用戶自行負責。
5.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都不承擔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