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二是《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三是《工程質量保修書》。
《協議書》是《施工合同文本》中總綱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條款》對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了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雙方都必須履行。它具有很強的通用性,基本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通用條款》共有11部分47條。
3.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的工作
發包人應做好一切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的工作,如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三通一平”等工作;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以上三項費用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3.工程師的產生和職權
工程師包括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發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兩種情況。
工程師的職責:
1)工程師委派具體管理人員。
2)工程師發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當及時完成自己的職責。
4)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