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下發《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財會[2010]15號)。本文就該文件相關內容進行解讀。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并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
解讀: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將合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按照合并形式進行了分別處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將直接合并成本費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則將其成本化,即企業合并形式決定合并成本的性質。財會[2010]15號文件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進行了部分修訂,更加注重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即將所有直接合并成本費用化,與企業合并形式無關。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無論同一控制下還是非同一控制下,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相關費用不構成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自溢價發行收入即“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中扣除,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財會[2010]15號文件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了修訂,簡化了證券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將發行交易費用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成本,體現了歷史成本原則。
對以上相應會計準則所作的修訂條款自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