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對于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于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處置后的剩余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解讀:
在個別財務報表中,由于減資使得成本法改為權益法,要進行追溯調整;減少投資導致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的(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轉換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礎,不需要追溯調整。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處置損益的計算,原企業準則沒有進行具體說明,財會[2010]15號文件規定,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并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項,無需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