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以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下同)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二)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解讀:
在個別報表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財會[2010]15號文件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相同,以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追溯調整原持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財會[2010]15號文件的第十一條規定,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至第十條的規定,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這只是針對財會[2010]15號文件涉及的會計處理與原準則等規定不同時所作的規定,而此處增資引起的權益法與成本法的轉換追溯調整,新舊會計處理規定相同,不要誤認為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調整了。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對于購買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購買方部分股權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產生的差額,以往的會計準則等相關法規都未作說明,財會[2010]15號文件將其作為當期損益處理,并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項,無需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