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計劃設立冠群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冠群公司”),生產并銷售電子產品,四人約定: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甲、乙以貨幣出資20萬元,丙以機器設備出資,丁以其專利權出資。2012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2012年3月,公司登記機關向冠群公司簽發了營業執照。
冠群公司章程規定:甲為公司總經理,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時,須經股東會同意。
2013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將冠群公司的部分設備出質,為N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甲對該事項不知情。
2013年12月,冠群公司的債權人銳澤公司要求冠群公司償還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冠群公司何時成立?
(2)四人約定的出資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3)冠群公司如果撤銷甲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說明理由。
(4)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5)如果冠群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銳澤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甲、乙、丙、丁是否應當承擔清償責任?說明理由。
2.A股份有限公司為-家于20]0年10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實收股本為人民幣12000萬元,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2012年12月,中國證監會在對A公司進行的例行檢查中發現如下事實:
(1)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漲,造成2011年度虧損560萬元,股東大會決議以360萬元的法定公積金和200萬元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2)A公司原董事會秘書甲因個人原因于2012年2月辭職離任,A公司未將該事項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報告,也未予以公告。經查,甲于2012年7月轉讓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3)A公司總經理乙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決定將公司200萬元的資金借貸給其親屬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獲得好處費20萬元,后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劇變,該筆借款至今無法收回,給A公司造成了損失。經查,連續180日以上合計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東,于2012年4月聯名書面請求A公司董事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承擔賠償責任,但A公司董事會除將乙所得的20萬元好處費收歸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賠償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的上述26位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2年7月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要求:根據以上的情況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1)所述事實,分析說明A公司股東大會彌補虧損的決議是否符合規定。
(2)根據本題(2)所述事實,分析說明A公司未就董事會秘書甲離任事項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公告,以及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3)根據本題(3)所述事實,分析說明乙所得的好處費是否歸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會受理A公司26位股東的訴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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