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12、60日:(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10)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13、3個月:(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且不低于出資額的15%;
(2)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合營企業成立批準日期為3個月;
(4)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批準為90日;
(5)證交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債權人接到通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或要求提供擔保;
(7)破產條件中,債權人申報為3個月;
(8)證監會應在3個月核準發行股票,不準發行的,說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為3個月;(開放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該基金方可成立:封閉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10)證券承銷期最長為90日;
(11)公司債券交易3個月內安排上市;
(12)基金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
(13)基金組合投資3個月公告;
(14)票據再追索權為3個月。
(1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17)企業應當于每一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年檢制度)
(18)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兩年);
(19)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提交的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應自受理公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
14、4個月:(1)股份公司年度報告應在年終后4個月內報告
15、6個月:(1)合營企業一次繳清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繳清;
(2)外方以收購方式出資的,對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擔保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6個月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結束6個月后可轉股;
(6)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7)為發行股票出具文書的機構、人員在承銷期內至期滿后6個月內不準買賣該股票;
(8)證交所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從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請求付款權喪失;票據追索權6個月喪失。
(10)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2)合營企業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當在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在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作、獨資企業與此相同,只改為天數)。
(13)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16、1年:(1)外方收購方式出資的,收購資金1年內交清;
(2)破產終結后1年又發現破產財產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發行應與遷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債券要上市其期限為1年以上;
(5)下列訴訟時效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
(6)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在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9)《合同法》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的時效為限制: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7、2年:(1)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證券協會會員任期2年,會員大會2年一次
(3)公司債券連續2年虧損的暫停上市
(4)見票即付匯票2年喪失付款請求權
(5)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為票據到期日2年
(6)設立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境內代表機構有2年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備條件之一: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
(8)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18、3年:(1)稽查特派員及助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2)合作企業董事會任期3年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責任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任董事、經理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組設立)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連續盈利
(6)發行債券應連續3年盈利
(7)發起人3年內不準轉讓股票
(8)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應停牌
(9)可轉換債券期限為3-5年
(10)兼并方的應付價款數額較大,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11)優勢企業兼并連續3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準,可免除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利息
(12)企業連續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并實現企業財產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
(13)增資發行新股,最近3年財務無虛假記載;
(14)(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
(15)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16)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3年,所持會計證自行失效;
(17)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18)合作經營企業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19、4年:(1)合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0、5年:(1)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債權人連續5年未提出債權請求的,債務人清償責任消滅
(2)犯貪污侵占罪等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經理
(3)封閉式基金存續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業原欠貸款本金可分5年還清,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1、20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二、比例
1、0.1%:(1)每一股票帳戶認購發行公眾股不超過0.1%
(2)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賠償金
2、0.35%我國目前的傭金比例統一規定為交易金額的0.35%。
3、0.5%:(1)個人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后總股本的0.5%
4、1%:(1)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
(3)企業設立登記費按照注冊資本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5、2%:(1)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以后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3)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額面印簽不符的支票,處以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
6、2.5%:(1)用設備對外投資價值額的2.5%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7、5%:(1)對外用資金投資的金額交投資額的5%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辦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機構申購量的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
(5)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處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6)收購失敗后,其以后每年購買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其總股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