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個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
9、7%: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不得低于7%
10、8%:(1)外匯
11、9%:(1)上市公司配股的,屬于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9%
12、10%:(1)一個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不超過凈資產10%
(2)持有10%股份的股東要求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公司超過10%凈資產損失時為重大事件應公告
(4)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產占風險資產不低于10%
(5)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創匯利潤達稅后利潤額的10%,其凈資產稅后利潤為10%
(6)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
(8)按稅后利潤的5%-10%提取職工集體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0)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13)證券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交易風險準備金。其余額,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10%,綜合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記時對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處以虛報注冊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3、14%:(1)從成本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
14、15%:(1)合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獨資企業改為90日)
(2)中資企業具備條件的允許保留外匯的最高限額為年進出口總額的15%。
(3)自然性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證券公司或營業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進行。
15、20%:(1)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須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
(3)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6、25%:(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25%
(4)外資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每年應從稅后利潤提取25%補充
(5)公開發行股票的社會公眾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發行股本總額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
17、30%:(1)外資金融機構投資總額不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2)外國銀行分行其注冊資金的30%以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3)對一個企業放款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一年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5)股份制改組設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項目、技改項目的不受此限。
(7)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投資者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18、35%:(1)在募集設立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全部股份。
19、40%:(1)外資金融機構在境內吸收存款不超過其總資產40%
(2)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流動資金的余額不得低于流動負債的余額,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40%
20、50%:(1)外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50%
(2)企業(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50%
(3)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在兼并程序終結日交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額50%以上的認股人出席
(6)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進入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累計高于原國有企業凈資產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制企業,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進入股份制企業的凈資產50%,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7)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有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0%時,為收購失敗。
21、60%:(1)經營外匯的銀行其外匯資產要大于外匯負債的60%
22、65%: (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23、70%:(1)發行可轉換債券后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24、75%: (1)收購要約期滿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25、80%: (1)一個投資基金用于股票、債券不低于總資產80%
(2)封閉式基金3個月內募集達80%即告成立。
(3)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其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80%
26、90%:(1)收購人持有90%時,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約條件出售給他時,收購人應當購買
27、150%:(1)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婚喪假期間、依法參加選舉和工會活動等社會活動期間都應發給工人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原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個人獨資)
28、200%:(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原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個人獨資)
三、人數
1、公司一般應設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1-2名監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成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有限、股份、國獨),
2、2人以上為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最低限額。
3、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例外。
4、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應當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5、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
6、3-9人國有獨資公司董事人數,
7、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
8、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9、7-13人證券交易所理事會人數
10、國有企業監事會由主席1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1/4:債權人會議可由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1/3:
(1)經廠長、企業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4)股份有限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2/3以上董事或委員參加才能舉行,決議全體的半數通過。
1/2: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須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或進行選舉,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2/3:(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2)監督機構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2/3
(3)國有企業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必須要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
(4)有限責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解散與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企業須報請國家授予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決定。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
四、金額
1、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經營為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其他特定行業的有限公司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5、發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6、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7、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五、其他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監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