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華美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過來,于2003年5月25日向鴻發公司借款20萬元,雙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還清。同年11月25日,鴻發公司要求還款,華美公司因經營狀況不好無力償還,就要求先將利息付清,本金20萬元再續借半年。鴻發公司與華美公司
平時關系較為密切,業務往來也很多,就同意將本金的償還期再寬限半年。2004年5月底,鴻發公司了解到華美公司的經營狀況依然欠佳,顧忌到如果催債太急會影響雙方的關系,對華美公司的經營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轉的做法,托本公司(鴻發公司)的職工王某的愛人張某(系華美公司的職工)給華美公司帶個口信。6月5日,張某上班后給本單位財務科轉達了鴻發公司要錢的意思,財務科長因出差未歸,無人主事,就將此事擱下一直未提,后來,漸將此事忘卻,鴻發公司亦未再催。
2006年5月底,鴻發公司的上級機關進行財務檢查,發現此事。鴻發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即派專人向華美公司討債,華美公司仍無力償還,并說鴻發公司長期不要求歸還,事實上已經免除了華美公司的債務。鴻發公司見華美公司拒不還款就訴至法院。華美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鴻發公司從2003年11月26日至2006年5月31日不要求還款已超過2年,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1)2003年11月25日,鴻發公司與華美公司的行為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有什么影響?
62)2004年6月5日,鴻發公司托張某轉達要錢的意思的行為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產生了什么影響?
(3)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期問應如何計算?鴻發公司是否喪失其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