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大整理2008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課程規劃
本章考情分析
一、本章地位與作用
本章是稅收法律制度的重中之重。近3年試題中,平均分值為1 4分,題型涉及選擇、判斷和計算分析題,特別是單選計算題的大量出現,加大了考生得分的難度,因此本章是歷年考試中稅法部分分值集中的章節。
2007年新增了增值稅出口退(免)稅的法律規定;新增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的法律規定;新增關稅法律制度,這更加突出了本章在全書中的核心地位。
二、近3年教材變化情況
年度 |
變化 |
卷面考查情況 |
2005年 |
(1)新增消費稅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的概念 (2)調整了折扣銷售方式的法律規定 (3)刪除還本銷售的內容 (4)新增關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法律規定 (5)新增增值稅減免稅和起征點 (6)新增消費稅中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法律規定 (7)簡化了營業稅減免稅的規定 |
2007年卷面各類題型均有可能考查 |
2007年 |
(1)新增增值稅出口退(免)稅的法律規定 (2)新增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的法律規定 (3)新增關稅法律制度 |
關稅部分就重點關注簡答題 |
三、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
單項選擇題 |
多項選擇題 |
判斷題 |
簡答題 |
綜合題 |
合計 |
2004年 |
5題5分 |
2題4分 |
1題1分 |
|
1題5分 |
9題15分 |
2005年 |
6題6分 |
4題8分 |
|
|
|
10題14分 |
2006年 |
5題5分 |
3題6分 |
1題1分 |
|
|
9題12分 |
四、本章重難點內容圖解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界定
1.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標準
(1)生產企業
對于小規模生產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而且年應稅銷售額不低于3 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2)商業企業
凡年應稅銷售額在l 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其會計制度是否健全,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中需要注意兩點:
(1)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不含稅銷售額。
(2)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4%,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
3.相關問題
(1)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視為免稅農業產品,按照l 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可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3)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4)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
1.銷售或者進口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特殊的銷售行為要征收增值稅。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見圖2)
【案例】甲是一般納稅人,A、B是統一核算的兩個分支機構,都在北京,A將貨物移送給B時不交增值稅;如果A在天津,B在上海,此時將貨物從A移送至B則應繳納增值稅。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日;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見圖3)
【案例】甲是一一生產卷煙的企業,如果將其生產的卷煙發給職工用于集體福利,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如果甲外購一批水果用于集體福利,則不視同銷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混合銷售行為(見圖4)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征:
①同一行為,對同一對象,涉及兩個稅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
②并不是兩個稅種要同時交稅,而是要合并納稅;
③由主營業務來決定其交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④視同銷售交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合并交一個稅,由主營業務決定交增值稅還是交營業稅。
【案例1】甲以3 000元的不含稅價銷售空調給乙,該行為應交增值稅,銷售的同時又代為安裝收取了1 00元的安裝費,這1 00元安裝費應交營業稅。由于甲的主營業務是銷售空調,所以一并征收增值稅。
【案例2】甲是一個裝修公司,為乙提供裝修服務,應該交營業稅,甲提供裝修服務的同時包工包料,向乙銷售涂料,就應該交增值稅。甲作為裝修公司的主營業務應該收營業稅,則合并征收營業稅。
【案例3】甲運輸公司取得客運收入1 00萬元,應交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客運公司銷售可樂又免費負責運送,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合并交納增值稅。
(3)兼營行為(見圖5)
兼營行為的特征:
①不同行為,對不同對象,不同的業務兼而有之;
②分別核算,分別計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③不能分別核算則一并征收增值稅。
【案例】甲酒店晚上向A提供客房服務,應交營業稅。甲酒店設有一個小賣部賣啤酒,第二天上午把啤酒賣給B,銷售啤酒的行為應征收增值稅,這兩項如能分別核算則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沒有分別核算清楚,則一并征收增值稅。
【點評】本考點在2000年至2006年試題中,多次以客觀題和計算題方式進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