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金額對其處以每天0.7‰的罰款。
32.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33.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34.首次追索權的范圍:匯票金額、利息、取得拒絕證明的費用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
35.再追索權的范圍: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36.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
37.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38.持票人應當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39.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40.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票面金額×5%且≥1000元的罰款+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