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證券投資基金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
(二)封閉式基金的上市
1、上市條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暫停上市
(1)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上市
(3)嚴重違反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4)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3、終止上市
(1)不再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開放式基金
1、開放式基金在銷售機構的營業場所銷售、贖回,不上市交易。
2、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辦理。
4、投資人申購基金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項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5、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五、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1、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秘)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4、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5、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6、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后,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7、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8、內幕人員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
9、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10、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六、持續信息公開
(一)定期報告
1、半年度報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年度報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臨時報告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解釋】不包括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如CPA)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