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內容較難,專業性較強,是歷年考試的難點之一。
應該圍繞票據行為以及票據權利與抗辯進行系統復習掌握,同時本章內容在歷年的考試試題中類型齊全,要注意將票據關系和合同關系進行有機的聯系加以分析判斷,從而正確行使票據權利!
考試大綱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一)掌握票據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抗辯、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二)掌握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匯票的追索權
(三)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見票付款
(四)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五)熟悉匯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六)了解票據與票據法的概念
(七)了解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八)了解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一、票據的法律制度概念: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所稱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主要功能有:匯兌功能、支付功能、結算功能、信用功能。
(二)票據法律關系
1.票據法律關系可以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
2.票據基礎關系,是指作為產生票據關系的事實和前提,存在于票據關系之外而由民法規定的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票據關系的原因或者前提,但是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三)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成立的條件:
(1)行為人必須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無從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是合法,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對應的代價,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簽署情形的但仍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用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1.關于簽章
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的中的絕對必要的記載事項,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以及單位和個人再相應票據上的簽章均有具體的規定。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再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章!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上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另外,出票人再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票據行為的代理
(1)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四)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1.付款請求權;2.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權利,追索權是第二權利。只有第一權利得不到實現時,才可以行使第二權利。
(1)票據權利概述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具有主票據權利的性質。追索權,是指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又稱為償還請求權。
票據權利是以獲得一定金錢為目的的債權。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即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票據權利作為一種金錢債權,表現為請求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權利。《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這表明票據權利的內容與一般的金錢債權不同。一般的金錢債權是一種簡單的一次性的請求權,而票據權利則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這是票據上的主權利;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即有賴于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才得以行使的權利,又叫從票據權利。通常情況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取得的情形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
(1)出票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2.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即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情形,沒有主觀惡意,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對價即取得票據所支付的相應的代價。D為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C偷盜B的票據又不幸丟失,被D拾得,D不知道該票據是偷盜的,D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受到前手C權利瑕疵的影響。如果C找B要求付款的,B會拒絕付款;如果D要求B付款的,B依然可以拒絕付款。
3.票據的喪失與權利補救:
(1)掛失支付:
掛失支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的補救的必經程序,也不是所有喪失的票據均能采用此種方式(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密友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在喪失票據3日內,也可以再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經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不確定利害關系人申請權利,由失票人申請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喪失票據無效,至此,票據喪失的權利補救措施得以完成!
(3)普通訴訟
4.票據權利的消滅
(1)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2)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A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可因民事債權的消滅事由如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生而消滅。
注意:①上述時效的規定都適用民法上有關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有關規定;②上述票據權利時效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