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完全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編寫的,考點較多,難度相對也較大。考生在學習本章時,應圍繞破產財產分配的思路進行學習,應當盡量按照主觀題的復習方式來復習。
重點精力放在破產界限、管理人的職責、債權人會議表決權的行使、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確認、破產財產的分配、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抵銷權的行使、和解和重整、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這些內容的理解上。
一、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界限的含義
破產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主持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企業法人不能到期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達到了破產界限,就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宣告破產。
(二)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是啟動破產程序的第一環節,即誰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該申請人分別為: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對債務人由清算責任的人。
對于債務人;
條件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申請適用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對于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申請適用程序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申請適用程序破產清算的申請
管轄法院:[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破產受理
(1)破產申請受理期限: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作出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子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申請的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其效力為:
1.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4.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終止!
5.已經開始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終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