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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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蔡善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職責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設定財產擔保。
?。?)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放棄權利。
?。?0)擔保物的取回。
?。?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