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章的內容相對比較抽象,學習上有一定的難度。目前國內的股市較火,更應該好好學習,對大家的投資很有做用!
本章重點難點內容包括:股票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證券上市;轉讓證券期限的限制性規定;持續信息公開;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收購。證券的承銷;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權益披露。對于第五節,重點看一下證券公司設立條件、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
一、證券發行:
(一)一般規定
1.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
1)向不確定的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公開發行證券實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
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的情形:
1)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
2)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
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
1.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制度
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個人、可以依照規定從事保薦工作,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并列入名單的,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并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愿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1.保薦代表不得少于2名
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
3.最近24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出去。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薦代表有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除去:
1.被注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3.保健機構撤回推薦函
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其投資銀行業務部門
5.附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刑罰。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保薦責任: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上市,發行證券以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操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推薦其他機構輔導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在推薦前對發行人至少再輔導6個月。
保薦期限: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的及其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的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屆滿,持續督導期間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仍應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健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