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務人財產
一、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二、撤銷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放棄債權的。
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即行為從實施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四、抵銷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