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較重要,但難度不大,因此本斑竹將分四貼列示本章的知識點。本斑竹所列示的知識點是本斑竹個人認為的本章的重點、難點,因此這四貼僅供大家參考。
1.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是指作為產生票據關系的事實和前提存在于票據關系以外而由民法規定的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
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4.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5.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6.個人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者蓋章。
7.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8.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9.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0.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