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word格式>>下載
【案例1】
為向A公司支付購買化工產品的貨款,B公司向自己開戶的C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C銀行審核同意后,B公司依約存入C銀行300萬元保證金,并簽發了以自己為出票人、A公司為收款人、C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C銀行在該匯票上作為承兌人簽章。B公司將上述匯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貨款。
A公司收到匯票后,在約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畢化工產品。為向D公司支付采購原料價款,A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產品后,經過檢驗,發現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在與A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將收到的化工產品全部退還A公司。A公司承諾向B公司返還貨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將該事實通知C銀行,要求該銀行不得對其開出的匯票付款。直到該匯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約定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C銀行。
完整版word格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