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一、本章地位與作用
本章歷年均為考試重點,由于本章與其它稅法內容關系密切,使得其容易與其它稅種、稅收征管法混合出題。有關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整,也使本章在考試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二、近3年教材變化情況
年度 | 變化 | 卷面考查情況 |
2005年 2006年 |
(1)調整廠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的處理方法; (2)調整了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3)新增工會經費的法律規定; (4)新增關于從聯營企業、境外分回的稅后利潤進行補稅的規定 (5)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 |
2007年卷面各類題型均有可能考查。特別應注意單選計算題的考查。 |
2007年 | (1(新增收入的特殊規定 (2)新增資產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3)新增準扣項目的特殊規定 (4)新增股權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 (5)新增股權投資轉化所得和損失的稅務處理 (6)新增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 (7)新增整體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8)新增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 (9)新增企業合并、分立業務的稅務處理 (10)新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11)新增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熟練掌握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
單項選擇題 | 多項選擇題 | 判斷題 | 簡答題 | 綜合題 | 合計 | |
2004年 | 3題3分 | 1題5分 | 4題18分 | |||
2005年 | 2題2分 | 2題4分 | 1題1分 | 5題7分 | ||
2006年 | 3題3分 | 2題4分 | 5題7分 |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
1.借款利息支出(見圖l 0)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案例】甲是一個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l 000萬元,期限一年,支付了80萬元的利息,如果這1 000萬元借款是向金融機構借的,需要支付利息60萬元,那么,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比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增加了20萬元,因此,需要調增20萬元,也就是超過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
圖l 0
非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
利息80萬元
利息60萬元
調增 20萬元
(2)納稅人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資產購建期間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的當期扣除。
(3)納稅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只要符合條件,不再需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可以作為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調整。
(4)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 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見圖11)【案例】甲企業的注冊資金2000萬元,甲向關聯方乙借了1 5 00萬元一年期的借款,支付利息90萬元,超過注冊資本50%以上的部分是不能扣的,也就是5 0%以內的部分是不需要調整的,甲向乙借的l 5 00萬元,其中1 000萬元是不需要調整的,也就是支出60萬元的利息不需要調整,而超過的5 00萬元對應的支出利息3 O萬元是要調增的。
圖11
甲
(納稅人)注資2000萬元萬元
乙(關聯方)
利息9萬元:60萬元(不調整)、30萬元(調增)
2.工資、薪金支出
扣除原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強調的是計稅工資,而不是工資總額)。
【案例】某企業2006年的實發工資總額為220萬元,職工平均人數為1 00人,其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1 600元,那么,企業的計稅工資總額=1 600×l 2×1 00=1 920000元,而企業實發工資總額220萬元在計算會計利潤的時候已經扣除了,可是不得據實扣除,需要在會計總額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也就是要調整納稅增加額28萬元(2200000—1 9 20000=2 8 0000)。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l 4%,1.5%,2%,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工會經費。
(1)強調的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2)這三費合計比例是l 7.5%,如果是單選計算題,可以直接使用,如果要求分步計算,就要按三個比例分別計算。
(3)如果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于計稅工資的標準,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計算扣除職工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可以的。
【案例】某企業2006年職工平均人數是1 00人,實發工資總額是220萬元,其計稅工資的月最高扣除限額是l 600元,當年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為3 5萬元,那么,企業的計稅工資=1 600×1 2×1 00=l 920000(元),其職工福利費的扣除標準是1 92萬元的1 4%,即1 92×1 4%=26.8 8(萬元),因此這個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3 5萬元是不能據實扣除的,需要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要調整納稅增加額8.1 2萬元(3 5—26.8 8)。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不管是向哪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是不允許扣除的。
(2)無論是什么樣的捐贈,都必須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來進行捐贈,通過營利性的企業進行捐贈是不可以的。
(3)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許扣除。
(4)通過非營利性的禮會團體向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是準許全部扣除的。
(5)通過非營利性的組織向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l 0%以內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6)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準內可以據實扣除。
5.業務招待費
(1)需要分段計算。
(2)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時,全年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案例】某企業全年的銷售凈額為2000萬,招待費支出1 2萬,其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為:l 500×5%。+500×3%。=9萬元。因此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
6.固定資產的租賃費(見圖1 2)
【案例】甲以經營租賃方式從乙處租入一項固定資產,甲對租入的設備沒有所有權,不用提折舊,由乙對出租的設備提取折舊;如果甲從丙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設備,則甲對融資租人的設備需要提取折舊,提取的折舊可以扣除,但支出的租金不能扣除。
圖l 2
可以扣除 提取折舊支出租金 不能扣除
甲經營租賃
乙 (出租方)
丙(出租方)——提取折舊
7.研究開發費用
【例題】某生產白酒的集體企業,l 99 8年全年銷售額1 600萬元,成本600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460萬元,按規定列支各種費用400萬元。已知上述成本費用中包括新產品開發費8 0萬元(該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20%)、糧食白酒廣告費支出50萬元。該企業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3 3 B.46。2 C。49.5 D.62.7
【答案】C。新產品開發費超過上年實際發生額l 0%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 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糧食白酒廣告支出不得在所得額中扣除,應作調增所得額處理,則應納稅所得額為:l 5 0萬(1 600—600一460—400—80×5 O%+5 0)。應納所得稅為49.5(萬元)(1 5 0×3 3%)。
【點評】納稅調整這一一考點,是一個極具潛力的出題點,在2000年至2006年考試中曾多次以客觀題、計算題、綜合題方式進行考查,希望考生2007年考試中給予關注。
(二)聯營方分回利潤的處理
1.凡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方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
2.凡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所得稅。
在處理聯營企業分同利潤的時候,其實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聯營方的稅率高,本企業的稅率低;另外一種情況,聯營方的稅率低,本企業的稅率高。
第一種情況,聯營方稅率高,已經向國家多交稅了,所以,不需要進行處理。需要處理的就是聯營方的利率低,本企業利率高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需要補稅,補稅很簡單的一個操作方式是:先還原,再乘稅率差。關鍵是怎么理解“先還原,再乘稅率差”。
【案例l】甲是一個納稅人,適用3 3%的所得稅率,乙是甲的聯營企業,適用l 5%
的所得稅稅率,甲從乙分回8 5萬元利潤,則:
應納所得稅=8 5÷(1一l 5%)×(3 3%一l 5%)=1 8(萬元)
先還原 稅率差
【案例2】甲是一般納稅人,所得稅率3 3%,發生虧損5 0萬元,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為8 5萬元,聯營企業所得稅率1 5%,則:
應納所得稅=(8 5—5 0)÷(1一l 5%)×(3 3%一l 5%)=7.4 1(萬元)
先補虧 再還原 稅率差
【案例3】甲適用的是3 3%的所得稅率,聯營企業乙適用的是1 5%的所得稅率,甲發生應納稅所得為200萬元,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為85萬元,則:
應納所得稅=200×3 3%+8 5÷(1一l 5%)×(3 3%一1 5%)=84(萬元)
【點評】本考點是考試的一個難點問題,也是常考查的問題。
(三)資產評估增值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從2000年6月2 1日起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交納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收益凡按國家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在稅前扣除。(見圖1 3)
【案例】甲企業的A設備原值為1 00萬元,按20%的比例計提折舊,應該提折舊20萬元,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對A設備重新評估,價值為400萬元,按20%的比例應該計提80萬元折舊。在處理時,第一,要調整賬戶,第二,計提折舊仍然可以按原來的20%的比例計提80萬元折舊。但是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只是原來的20萬元,而不是按評估增值以后的80萬元來處理。
【點評】本考點是2007年教材新內容。在2007年試題中建議考生重點關注。
圖1 3
股份制改造——可計提折舊備:20%
原值1 00萬元 20萬元
評估價值400萬元80萬元。提折舊(80萬元)
調整賬戶
允許扣除(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