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出資期限
(1)普通出資期限
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取決于注冊資本的規模:
(1)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收購價款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9.出資轉讓
10中外合營企業董事會
(1)最高權利(2)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產生方式(3)董事任期(4)會議召開條件(5)董事會職權
11.董事會通過事項由出席一致通過
12.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