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別清償的撤銷(P201)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10.債務人的無效行為(P201)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1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13.債權申報的期限(P207)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14.債權申報的要求(P208)
15.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16.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
17.臨時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