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資不實(P54)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1】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免除。
【解釋2】只是由“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與設立后再加入的新股東無關。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 20萬元。公司成立6個月后,吸收丁入股。 1年后,該公司因拖欠巨額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出資時僅值10萬元,甲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8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2001年)
A、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將來再行補足
B、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C、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D、甲無須補交差額,其他股東也不負補交差額的責任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