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P56)
(1)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①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下列人員中,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有( )。
A、總經理
B、董事長
C、40%的董事
D、代表20%表決權的股東
【答案】CD
(4)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股東會的特別決議(P56)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的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 )。(2006年)
A、修改公司章程
B、減少注冊資本
C、更換公司董事
D、變更公司形式
【答案】ABD
(7)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