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P57)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⑤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5)董事任期(P57)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
監事任期為法定制,就是3年。
2、小公司的特殊規定(P58)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例題】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80萬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40萬元,乙出資25萬元,丙出資15萬元。公司成立后,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
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
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擔任執行董事,甲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會議決定設1名監事,由乙擔任,任期3年
D、會議決定了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