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1、通知債權人(P86)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例題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時,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該法定期限為( )。
A、公司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
B、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之日起10日內
C、合并各方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0日內
D、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10日內
【答案】A
【例題2】某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決議后,即依法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予以公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法定期間為( )。
A、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
B、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
C、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
D、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
【答案】B
2、債權、債務的承擔(P86)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2007年)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