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結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5、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9、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10、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