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立董事的職權:
1、 股份公司董事應有的職權;
2、 對關聯交易、聘免會計事務所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3、 對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及其他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4、 獨董的獨立意見應作成記錄,并經獨董簽字,股東有權查閱獨董的意見;
二、董事會秘書:
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公司股權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三、關聯董事表決權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與決議事項涉及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他人表決;
2、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無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決議需過半數無關聯關系董事通過;
3、出席的無關聯董事不足3人,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股權轉讓
股份公司除特殊規定自由轉讓
有限公司:1、股東之間----無限制;
2、 股東以外----其他過半數;
3、 法院強制----通知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可優先購買,轉讓后應變更,該項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東會決議。
五、有限公司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股權并退出公司:
1、盈利不分達5年;
2、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3、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六、股東訴訟:
1、間接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為保護全體股東利益而作的訴訟;
可以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或股東直接訴訟;
條件:股東單獨或合計持有1%以上且180天以上;
2、直接訴訟:為保護個別股東的利益而作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