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一、三個定義
1、居間:僅提供信息,如地產中介;
2、行紀:以自己的名義代辦事務,如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出口銷售或進口采購等;
3、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辦事務;
二、三個代理分類
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直接授權;
2、法定代理——合法監護人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沒有代理人,自己又不能親自處理事務,法院或權利機關指定;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指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發生下述情況,要暫時中止,消除后再繼續計算余下的6個月---解悉:消除后再繼續計算余下的期間,這個期間最多為6個月:
如:2008年1月日,六歲的小強放學路上被人襲擊受傷,其父親(小強唯一的親人)帶著小強治傷,未訴訟,2008年9月1日,其父親遇車禍死亡,2008年10月1日,小強的遠親叔叔回國領養了小強,小強被襲的訴訟時效終止時間是(2009年2月1日);
(1) 不可抗力;
(2) 權力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如權力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1)權力人起訴
(2)一方要求履行義務;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五、訴訟時效的時效延長:
法院對已到期時效,因特殊情況給予延長,是由法院叛定的自由裁量權。
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間,若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這個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按下邊的起始日開始計算:
1、時效的起始日:一般保證——判決或仲裁生效之日起計算;
連帶保證——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
2、中止與中斷: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主債時效 |
保證時效 |
主債時效 |
保證時效 | |
中止 |
√ |
√ |
√ |
√ |
中斷 |
√ |
√ |
√ |
× |
七、補充第九節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一)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 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三)買賣合同的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