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即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即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8.除前述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據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還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增值稅的免稅項目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1)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2)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3)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4)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6)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7)自200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
(8)自2012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銷售的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
(9)自2013年1月1日起,免稅化肥成本占該硝基復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的免征增值稅。
(10)自2012年10月1日起,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11)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納稅人的放棄免稅權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三)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審批后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審批,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全部或部分返還或退還已納稅款。具體規定如下:
1.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3.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4.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
5.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增值稅的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有關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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