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
進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在納稅期限方面,增值稅的稅款計算期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4.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出口貨物,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退稅。
【考題·單選題】(2011年)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代銷貨物移送給委托方的當天
B.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D.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收到銷售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如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天。
(三)計稅貨幣
增值稅額銷售額按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四)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5.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下列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
6.自2012年7月1日起,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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