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學習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考點預習之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考前爭分奪秒,特奉上2017中級經濟法核心命題考點>>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七章: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
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所稱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二、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一)有關抵免境外已納所得稅額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1) 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1.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2. 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 = 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據以計算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
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為零。
3. 所謂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二)有關抵免境外負擔所得稅額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該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1.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2. 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試題:單項選擇題【2017年中級經濟法摸底試卷4套匯總】
某居民企業2012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該企業當年從境外A國子公司分回稅后收益20萬元(A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則該企業2012年度在境內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25
B.26.25
C.30
D.31.25
【正確答案】 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答案解析】 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20÷(1-20%)=25(萬元);實際在境外繳納的稅款=25×20%=5(萬元);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100+25)×25%×25÷(100+25)=25×25%=6.25(萬元),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未超過抵免限額,可以全額抵免。該企業2012年度在境內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25)×25%-5=26.25(萬元)。
推薦閱讀:2017中級經濟法經典習題|真題考點解析匯總
通關必看:2017年中級會計考試取證班鎖定各科核心命題考點,送超高含金量的專題班,為廣大考生打造一次通關備考秘籍!【點擊試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