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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1、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2、法律效果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忠實勤勉義務)
1、董、高不得有以下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or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or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自我交易)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競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注意】3、4、5是相對禁止
2、法律后果
(1)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會or股東大會可以要求董監高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質詢。
三、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股東間接訴訟)
情形
1、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以上主體的書面請求后,(1)拒絕提起訴訟;(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3)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3、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
(二)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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