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級會計考前沖刺階段,考生需要多做中級會計師模擬試題來訓練實戰能力,也要通過反復背誦來鞏固考點記憶。以下為25條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必背法條,考場上見到就能輕松答題。
一、公司法法條(11條)
1.公司以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資時未評估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出資后貶值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以劃拔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5.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6.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
8.股東會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9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10.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直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11.股份轉讓的限制
(1)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己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良起1年內不得轉讓。
(2) 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其他主體法律制度(共3條)
1.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入伙與退伙、身份繼承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合伙人性質的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財產的出質與轉讓
(1)出質
①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申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②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讓
①普通合伙人
Ⅰ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Ⅱ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
Ⅰ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Ⅱ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金融法律制度(共3條)
1.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可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贈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票據抗辯的限制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四、合同法(共8條)
1.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保證內容變更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載的內容為準。
5.流押條款無效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6.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7.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8.承租人的優先權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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