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前必背考點出爐啦!大家快背起來!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
【必背考點1】要約和承諾
1、要約:
1)要約邀話: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①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③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話,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東 。
3)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生效, 則屬于要約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 要約失效的情形: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変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 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必背考點2】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
1、格式條款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注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格式條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言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子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號«合同法»所要求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合同中約定對下列情況免責的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必背考點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時、期限屆至時生效。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為能力范圍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有效, 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注意】對于此類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注意】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必背考點4】合同的履行原則
1、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后(三個層次):
1)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請求權的取得以其明確向債務人表示接受該權利時發生。
2)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對于合同債權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辯權,對該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一切抗辯,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一般由債務人承擔。
【必背考點5】代位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芳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 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中級會計一次過3科通關方案,查看>>
【必背考點6】撤銷權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或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無償轉讓財產) ,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 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提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 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與代位權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該撤銷權消滅。
【記憶口訣】棄債權、無償轉,明顯知道仍要轉,三十高、七十低, 一年知道五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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