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合同的擔保
擔保合同概論
1.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擔保合同的無效
保證
(一)保證人的資格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三)保證責任
1.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3.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4.其他規定
(四)保證期間
抵押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財產
(三)抵押物登記
(四)抵押的效力
(五)抵押權的實現
(六)最高額抵押
(七)動產的浮動抵押
質押
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質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2018年新增)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
1.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爛的動產除外。
5.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定金
1.定金合同
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
4.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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